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CCYIA)和游艇业界的共同积极推动下,国家海事局、公安部、海关总署等中央部委对游艇新兴产业日益重视和支持。近日,国家海事局发布《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海事[2010]352号文),为提高《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实施的适用性,促进游艇业以及水上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出了业界期盼的多项游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新发布的《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包括六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进口游艇的检验
作为临时性措施,国家海事局认可CE和ABYC认证证书和标志为《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1. 1 . 2. 4条和1. 2. 5. 1条中所述“本局接受的其他公认标准”和“本局承认的相关有效文件、证书”。
对持有上述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可不要求其提供图纸资料,但应核对其认证证书或检验证书与实船的符合性。
二、关于游艇上安装的机电设备的认可
对未持有船用产品证书但适于在游艇上安装使用的机电等设备,
由游艇行业协会对游艇制造及配套产品供应提出相应要求,并出具可装船的船用产品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设立“游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由检测中心出具相应的报告,列出可装船的机电设备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
三、关于游艇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海南海事局及其所属船舶登记机关、深圳海事局、厦门海事局、珠海海事局可办理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手续。
四、关于游艇驾驶员证书认可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我管辖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对于拟长期在我管辖水域驾驶游艇的上述境外居民,如我与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可直接向直属或地方海事局申请换发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如我与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未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则需由直属或地方海事局进行补充培训后换发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五、关于外籍游艇的航行及监督管理
(一)外籍游艇进入、离开某一直属海事局管辖水域,可仅要求其办理进、出口岸各一次手续,。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外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三)将游艇俱乐部或游艇协会作为基本组织形式要求实施集中管理,落实业主管理责任,规范游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于境内制造游艇的出口检验
对于境内制造以自航形式出口境外的游艇,各海事管理机构在查验其持有证书情况时,除接受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以及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外,还可接受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可的产品证证明。
据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NCCYE)秘书长、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CCYIA)副会长兼秘书长郑炜航先生透露,将邀请国家海事局有关负责人出席9月20日在福州召开的首届两岸游艇产业合作论坛(官方网站www.yachtchina.org),对新发布的《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并与游艇业界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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